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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電動叉車設備合同交易風險防控
二手電動叉車具有價格低廉、折舊率低等獨特優勢,備受客戶青睞,很多客戶為降低企業成本投資,都會選擇采購二手叉車。在交易過程中很多買家都關心設備來源是否合法,所有權是否清晰,有無被查封或被抵押的情況等。今天就合同交易風險防控做簡單闡述。
據統計,二手電動叉車交易大多數都屬于私下交易,買方完全是依靠賣方的敘述和自身經驗對設備的產權、質量、價格等信息進行判斷的,這種購買方式其實是很不保險的。為確保自身權益免受傷害,簽訂正式的交易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防控的重要一步。簽訂合同時要注明所有權,賣方是租賃公司、代理商還是拍賣公司亦或是其他第三方。
二手電動叉車不像二手汽車擁有所有權證書,購買二手叉車時要查看賣方是否擁有設備的所有權或處置權最好的證明材料即是設備購買發票。目前有些叉車企業銷售方式并不是全款銷售,采用的是信用銷售,銷售方式可能是融資租賃、分期付款等,采用這種銷售的一般客戶手上沒有設備發票,如果賣方是客戶,客戶正常履約還完全部款項后,便可完整地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再次轉讓時,發票和原始合同便是最好的證明材料。但是如果客戶未按約付款,私自轉讓電動叉車設備,客戶是沒有設備發票的,如果買方在未知賣方沒有對設備處置權的情況下簽訂了交易合同,一般可以取得設備的所有權,但是根據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有四種例外情形:一是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是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四是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因此為避免叉車交易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買方需留意設備顯著位置是否有標識、查詢設備是否有抵押登記情況等。
如果電動叉車是以融資租賃銷售模式銷售的,那么賣方為融資租賃公司,叉車設備原始發票是融資租賃公司本身,二次轉讓必然會有發票;如果賣方為代理商,代理商一般都會取得設備的處置權,但是基于稅費和財物做帳等各方面考慮可能沒有發票,通過代理商購買叉車時除了在合同約定賣方在買方付款達到一定比例后向其提供發票外,還應約定賣方保證擁有對設備的完全所有權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通過拍賣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機構購買電動叉車時,買方核實所有權可依據發票和買賣合同等材料,如果有條件并核實設備是否被法院查封過或抵押給他人等情況,但是目前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二手設備的交易系統或等級備案制度,因此買方對上述信息無法核實或核實的成本大。(編輯:姜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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